为加强实验中心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,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,根据国务院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45号)和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44号)等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,向实验中心提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,写明药品名称、规格、实验名称、单项消耗量以及年需求量,负责此项工作的教师汇总后报校公安处审核并加盖学校公章。
第二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准备实验时,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,要有相应记录(记录内容包括何时开封、每一次的使用时间、使用人、用量和用途),并在实验室备案。易制毒化学品用后的空瓶每月末统一存放,由学部统一回收处理。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,严禁超量储存。
第三条 未经学部主管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、使用、转让、销售、储存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。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。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,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,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触犯刑律的,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四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,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,并立即报告实验中心和公安处,由公安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。
附:按照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。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,第二类、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,见本办法附表列示。
第一类
1.1-苯基-2-丙酮
2.3,4-亚甲基二氧苯基-2-丙酮
3.胡椒醛
4.黄樟素
5.黄樟油
6.异黄樟素
7. N-乙酰邻氨基苯酸
8.邻氨基苯甲酸
9.麦角酸*
10.麦角胺*
11.麦角新碱*
12.麻黄素、伪麻黄素、消旋麻黄素、去甲麻黄素、甲基麻黄素、麻黄浸膏、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*
13.羟亚胺
第二类
1.苯乙酸
2.醋酸酐
3.三氯甲烷
4.乙醚
5.哌啶
第三类
1.甲苯
2.丙酮
3.甲基乙基酮
4.高锰酸钾
5.硫酸
6.盐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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